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绿地率比例达不到批准标准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