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因新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施工前,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责任人,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原有管线、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或者居民房屋等建筑物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的,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遵循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美观和设施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