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绿化养护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浇灌、施肥、修剪、有害生物防治、绿化设施日常维护等,植物枯死的及时予以补植,并做好绿化废弃物的处置;

(二)每年台风来临前应当完成管辖范围内树木的修剪和加固工作,并及时处理台风造成的树木倒伏、倾斜和断枝等;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设施和人身安全;

(四)加强巡查,发现损害绿化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五)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