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绿化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指定、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养护;
(三)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四)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管理养护;
(五)城中村树木和历史遗留的树木,权属明确的,由树木权属人负责管理养护;权属不明确的,由树木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或者由其指定、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养护;
(六)铁路、公路、河道、干渠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绿化管理责任人不清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主体。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