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