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