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