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的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四)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