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赔,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代收或者代保管资金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处代收或者代保管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