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贷款购房人选择其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的;
(二)收取清费押金的;
(三)代收定金或者评估费的;
(四)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高评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五)自行或者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购房人身份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恶意占用房源的;
(六)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七)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的;
(八)捆绑收费或者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