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四章 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应当对购房款进行资金监管,但是房屋交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资金监管的除外;贷款购房的,国家、省对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