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应当对购房款进行资金监管,但是房屋交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资金监管的除外;贷款购房的,国家、省对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