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