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喀斯特景观资源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和村民在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中规定保护和管理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措施,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联合开展喀斯特景观资源科研、监测和保护工作,并建立合作共享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