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实施。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外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