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机制,解决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预算资金,支持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生态系统保护、污染治理与防控、喀斯特景观资源研究等事项。

喀斯特景观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