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喀斯特山体地质灾害排查和风险管控制度,在岩体险要部位、危险地段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危岩险石,消除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