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喀斯特水资源,防止喀斯特水资源流失。实施漓江补水工程,提高喀斯特水资源利用效率。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禁止经营性开采地下水,禁止在落水洞、脚洞自建提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