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