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取土、开矿、毁林、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