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定期开展水文、地质地貌、岩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监测、登记建档。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对自然遗产的价值、完整性环境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提出调查评估报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