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