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系统,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和识别指南由省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