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