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人身伤害,指死亡或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期间;
(三)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四)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