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