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