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