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或者固定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并通知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