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