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