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