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

(三)关键技术攻关;

(四)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六)科技进步奖励;

(七)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八)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九)其他需要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