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县、(区)财政不低于1%。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