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县、(区)财政不低于1%。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