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其科研成果的转让收益,应当在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之间合理分配,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