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经营者按照管理要素、科技人员、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形式,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