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