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财政投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本市集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