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