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独立或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