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需要,统筹引导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机构的布局、设置、调整。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