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产业、研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以及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