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