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