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资料和筹备经费余额,移交完毕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期六十日;未延期或者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筹备组解散,接管资料和经费,并在六十日内指导组建新的筹备组。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