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