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