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法律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