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法律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