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所需费用的标准由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