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受委托权限开展征收工作。根据需要,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