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四十七条有效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以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办法入学。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因征收而迁出原地居民的公共服务保障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